北京冠领律所浙江厂房拆迁律师-厂房拆迁只给货币补偿是否合理
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的补偿包括安置房或货币,可以自助选择安置补偿方式。那么,厂房拆迁只给货币补偿是否合理?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浙江杭州的罗先生在国有土地上自建厂房若干,用于生产经营,该地被征收后,有关部门以厂房没有证件为由刻意压低补偿,与罗先生未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但征收方仍旧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其中确定了货币补偿金额。罗先生不服该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对房屋的补偿享有选择权。
而本案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直接为罗先生的房屋确定了货币补偿金额,剥夺了他的选择权,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
法律还规定,在征收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本案中,虽然罗先生的厂房没有证件,但有关部门如果未依法调查认定,仅以房屋无证为由就将其作违建处理,以此降低补偿标准的,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罗先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并要求有关部门重新作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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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谷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