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究竟是什么-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拆迁时对于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但是这个市场价格应该如何评估呢?被征收人又需要关注其中的那些问题呢?
首先,房屋评估机构应该如何选定呢?
《条例》第20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评估办法》第4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总之,对于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被征收人是有参与权的,而不能由政府直接决定,因此在这一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重点关注对房屋评估机构选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其次,评估内容有哪些呢?
《评估办法》第14条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简言之,除了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市场价格,以及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外,上述事项也可以依法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来进行评估。根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第2条之规定,上述事项也在委托评估的范围内。
第三,评估结果被征收人有权获悉
《评估办法》第16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第17条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以上,公示加转交报告,目的是确保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
第四,被征收人不认可评估结果,怎么办?
《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这是第一步,有疑问了,那么先解释说明。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这是第二步,解释说明完了,还是有异议,那就书面申请复核,再评估一次。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没改的,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处理。这是第三步,也是评估程序里的最后一步,复核了,仍然有异议,那就找专家申请鉴定。对补偿有异议的,评估办法就管不了了,被征收人需要回到征补条例上去找救济途径。
需要注意的是,专家鉴定的只能是评估报告是否存在技术问题,只要没有技术问题的,就一律维持。因此,到了这一步,被征收人的关注重点应当放到与房屋征收部门就补偿问题的协商上了,而不必继续纠结在评估环节上。
《条例》26条是如何规定的呢?简言之,能谈谈,谈不成,做征收补偿决定,不服,诉。
综上,我们对整个评估流程就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和认识。需要明确的是,在房屋征收部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被征收人这3方之间,是两两发生关系。与被征收人产生直接法律关系的,是房屋征收部门,也就是政府,而不是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与房屋征收部门之间是委托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最终对评估结果不满,功夫还是要下在与房屋征收部门的协商沟通上来,这一点被征收人一定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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