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内蒙古拆迁补偿律师-签的拆迁协议被剥夺了安置资格怎么办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农村房屋进行拆迁时,房屋拆迁补偿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因此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就能依法获得拆迁安置。那么,签的拆迁协议被剥夺了安置资格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的李先生与父母在同一村庄各有一套独立房产,该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后,李先生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可他事后发现,该协议实际是将他的房屋做为父母房屋的附属房进行补偿,给予的补偿极低。后来起诉确认该拆迁协议无效,结果被以超过诉讼期限为由驳回。
在本案中,李先生的合法房屋被征收,他就是被征收人,依法享有被安置补偿的权利。房屋征收部门随意将他的房屋计算为其父母的附属房,实际上等于剥夺了他的安置资格,已经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该协议应属无效。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上对提出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的期限虽无明确规定,但无效行为自始无效,一个无效的行政行为不能因起诉期已过就获得效力。
因此,本案确认合同无效没有起诉期的限制,李先生他可以继续通过上诉来维权,请求二审法院纠正错误,重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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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谷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