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山东房屋拆迁律师-农村房屋拆迁收到土地收回决定怎么办
房屋拆迁应依法进行,征收方未经法定程序,在不符合法定强制拆迁的情况下,不能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责令对方交出土地,否则就是违法征收。那么,农村房屋拆迁收到土地收回决定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山东青岛的程先生在农村有一套合法房屋,该地因为项目改造被划入拆迁范围,因不满意补偿,他未能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协议。而后有关部门突然直接向程先生下达《土地收回决定》,仍按照原补偿方案对他进行补偿。程先生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后,房屋在诉讼期间遭遇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在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还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被告举证责任,即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本案中,案涉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有关部门未履行法定程序,并在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后,仍然实施强制拆除,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行政行为应当被依法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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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谷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