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宅基地使用权被批准强制收回,冠领律师代理村民起诉确认批复违法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3-07-24 13:48:44    

  我国农村的土地通常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村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土地的使用权需要收归国家或村集体,这个过程比较复杂,常常会就程序、补偿等问题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比如,河北保定的贺铭等人就因为一份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走上了诉讼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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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铭家有三兄弟,是河北保定某村村民,在该村共有一处宅基地。2021年12月,因该村准备开启城中村改造项目,村里便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议,并制定了《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包括贺家三兄弟在内的部分村民并不同意该补偿方案,遂没有及时签约。

  为了尽快开启城中村改造项目,次年,该村村民委员会报请街道办事处收回剩余未签约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经过层层审查,此事最终获得了行政机关的批复同意。

  贺家三兄弟一开始对此并不知情,也未收到任何通知。直到某天,他们突然从邻居口中听说此事,经村委会核实,才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即将被强制收回的信息。贺家三兄弟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批复,极大地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利,于是想通过诉讼手段维权。有同样遭遇的部分村民得知贺家三兄弟的想法后也愿参与。

  经过对比、协商,他们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咨询。律所委派了谈案律师到河北保定实地考察,并为村民答疑解惑。谈案律师的专业讲解获得了相关村民的认可,双方很快达成了委托代理协议。律所随即委派了处理拆迁领域纠纷经验丰富的钱亚洲律师和龚梦实习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介入后,首先走访村委会了解城中村改造项目、行政机关作出的批复文件。在查阅了当地的相关政策后,律师认为,行政机关在送达、审查等程序方面的操作严重不当。据此,两位律师制定了应对方案,并代理委托人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批复。

  庭审中,行政机关辩称,其具备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和主体资格,且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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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领律师表示,首先,行政机关作出批复的行为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也未依法将文件送达委托人,程序严重不当。

  其次,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也规定,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根据法条可知,村委会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本案中涉及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相关资料显示,涉及的是国家征收土地。国家征收土地和村委会收回土地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收回土地行为,程序不一样,适用的法律也不一样。因此,行政机关作出案涉批复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撤销。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冠领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认为虽然行政机关作出的批复适用法律错误,但城中村改造事关城市转型升级,城市要发展,居民生活环境要改善,在绝大多数村民已经签约并完成拆迁的情况下,项目的推进已经势在必行。因此,撤销案涉批复不利于项目的整体推进,势必影响大多数人的利益,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最终判决确认行政机关作出的批复违法。

  虽然案件结果看似与委托人最初的诉求有一些出入,但实则是法院根据现实情况权衡利弊,作出的对委托人及城市发展两全照顾的判决。委托人后续仍可利用这份胜诉判决主张其合法权益,因此,已达成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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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张冠彬

  文章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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