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住宅拆迁补偿律师-国有土地拆迁的征收主体是什么部门
在土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了解征收主体,才能在遇到拆迁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国有土地拆迁的征收主体是什么部门?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江苏南京郑先生的住宅用地属于国有土地性质,该地被征收后,因补偿项目不全,他以某行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履行补偿职责,而后法院经查明该行政部门为上一级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并非征收主体,于是未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法律还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实施机关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本案中,作出征地公告的市人民政府才是本次征收的行政主体,负有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的义务,郑先生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重新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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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