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自建房拆迁律师-城中村拆迁不满意补偿就进行违建处罚合法吗
以拆违代替拆迁,是房屋征收过程中,部分征收方为了加快征收进程的惯用手段。那么,城中村拆迁不满意补偿就进行违建处罚合法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浙江金华的周先生2001年在村里自建房屋一套,2016年该地因城中村拆迁被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不合理,周先生未签补偿协议,后来就收到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限期拆除违建。周先生为了保住房屋,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但该法于2008年才正式施行,而本案中周先生的房屋建造于2001年,明显不适用新法中关于违建的处罚规定。周先生可以委托律师,请求法院确认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并要求有关部门履行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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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