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拆迁过渡协议却没约定补偿标准,可以先补偿、后拆迁吗?-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在实践当中,很多征收方为了尽早完成拆迁任务,通常会对提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给予一定的奖励金,但这样的早签约奖励金究竟是“馅饼”还是“陷阱”,你懂得如何分辨吗?
陈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是陕西当地陈家村的村民,在村里拥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2016年,当地旧城改造项目启动,将陈家村划入了城中村改造的计划之中。陈强的家自然也在改造之列。
2017年,陈强为了拿到拆迁补偿标准奖励,响应村改办的政策,与之签订了《拆迁过渡协议》,其中约定全村实行统一的安置补偿标准,并对陈强的房屋面积进行了确认,同时约定了过渡费、搬迁费、提前签约奖励等金额。陈强的义务则是在10月1日前签订协议并腾空住房、交付房屋钥匙。
而在陈强按照协议约定交付钥匙、腾空房屋后,村改办却并未进行后续房屋拆迁补偿工作即组织人员拆除了陈强的房屋。陈强不服,于是提起了行政诉讼程序,请求确认被告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在法庭上,被告辩称:其与原告陈强已签订《拆迁过渡协议》,并按照协议支付了过渡费、搬迁费、奖励金等费用。因此,拆除案涉房屋是依据上述协议实施的合法行为,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采纳了被告的观点,驳回了陈强的诉讼请求。但陈强却没有因此放弃维权,而是转而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和方式作出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对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
而本案中,被告的行为看似是参照了《拆迁过渡协议》的约定,经过了陈强同意后实施的“合法”拆除行为,但细究《拆迁过渡协议》,其中仅就过渡费、搬迁费和奖励金进行了约定,却并未对陈强做出实质的补偿安置。其内容违背了“先补偿、后拆迁”原则,不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故拆除行为实体违法。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应当按照程序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而本案中,被告既没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综上,被告的拆除行为被二审法院确认为违法。
冠领说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因此拆迁奖励作为一种拆迁的激励措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非全是“陷阱”。
但是作为被拆迁人,也一定要认真的核实签订的协议,确认其中是否写明了补偿安置的相关内容,并在其中确定合理、明确的补偿安置标准,避免后期的纠纷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