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湖北养殖场拆迁律师-养租地合同还未届满却被要求无偿返还怎么办
法律规定,租赁集体土地建设的养殖场及房屋被征收拆迁,应参照具体项目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那么,租地自建的养殖场拆迁,出租人想要回土地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湖北宜昌的邓先生承租一块集体土地自建养殖场用于经营,他和土地出租人聂先生在合同中约定如遇到征收,土地上建筑物补偿费归邓先生所有。2022年该地被纳入征收范围,租地合同还未届满,聂先生就要求他无偿返还承租土地,邓先生现在只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拆迁的补偿利益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其中,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利益直接补偿给物之所有权人。
因此,租赁集体土地进行养殖场建设和经营,养殖场主有取得养殖场拆迁的补偿利益的权利,且也能享有搬迁、过渡等费用。征收方应根据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地上附着物补偿明细,评估房屋及附属设施、过渡费、搬迁费的赔偿金额,给予养殖场所有人合理补偿。
本案聂先生作为土地出租方,在租赁合同到期前,强制要求承租人搬离的行为构成违约,理应赔偿承租人的损失;承租人邓先生作为该养殖场的实际经营者和建设者,依法享有取得补偿的权利,他可以依法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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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王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