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征收方单方毁约 委托人安置面积减半 冠领律师代理两审两胜
发生于河南郑州某村的征收案,村民2015年便签署了安置补偿协议,为何直到2022年仍得不到安置?让我们跟随冠领律师的办案足迹,一起看看村民维权多年后是如何得到安置的。
自从知道自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后,刘晓薇就经常想象搬入新家后的场景。刘晓薇一家现在居住的房子,是2009年从其他村民处购买的,当时谁也没有想到,房子会在五年后被征收。
2015年5月,按照协商结果,刘晓薇与居委会签订了《房屋安置补偿及安置协议》,约定对刘晓薇家安置280㎡的商品房、20㎡的商业用房和一个地上停车位。
刘晓薇腾空房屋后,就等着安置房交付了,可没想到这一等就是好几年。
安置房屋建好后,负责征收工作的街道办通知刘晓薇,称当初签订的协议不作数,违反了当地的拆迁实施方案,而按照规定,她只能得到一套120㎡的商品房。这个消息对于刘晓薇来说犹如晴天霹雳,她想不通为什么签字盖章的协议还能反悔。自此,刘晓薇开始了漫漫维权路。
直到2022年9月,刘晓薇通过他人介绍,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取得了联系。经过慎重考虑,她选择委托律所指派的杨芳娟律师代理起诉。
办案经过
冠领律师代理刘晓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街道办履行《房屋安置补偿及安置协议》。
在法庭上,双方围绕以下问题展开讨论:
1.本案的被告应当是街道办还是居委会?
街道办辩称:签订协议的是居委会,与街道办无关。
冠领律师提出:虽然案涉协议的签订主体为居委会,但是其并非房屋征收主体,是受街道办委托开展征收工作。街道办作为征收安置补偿主体,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2.本案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
街道办:刘晓薇于2017年便领取了一套120㎡的房屋,当时居委会已明确告知剩下的将不予安置。在得知权利受损后没有及时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一年法定起诉期。
冠领律师:安置协议未约定安置房的具体安置时间,可随时向街道办主张履行安置房,故本案不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案件结果
结合庭审查明事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街道办继续履行协议,立即向刘晓薇提供剩余160㎡的商品房、20㎡的商业用房和一个地上停车位。
判决作出后,街道办不服提起了上诉,并提出该协议违反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应当属于无效。
冠领律师反驳道:居委会明知2014年制定的改造实施方案的规定,仍与刘晓薇签订了《房屋安置补偿及安置协议》,可以认定双方对补偿进行了特殊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情形。
二审法院认定街道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意义
一般来说,在征收过程中,安置补偿协议一旦签订即发生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即便是征收方认为协议的补偿数额超出了规定的补偿标准,也不能随意撤销或者变更。(文中人物除办案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杨丽华
审核人:段光平
文章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