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江苏住宅拆迁律师-拆迁安置补偿只能选择货币补偿合理吗
在土地征收中,部分征收方常常单方面决定是以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被征收人,然后在此基础上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标准。那么,拆迁安置补偿只能选择货币补偿合理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江苏淮安陆先生的一套合法住宅被纳入征收范围后,他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达成一致,由于他一直没有签署安置协议,征收方还是以原定的货币补偿做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并要求他限期搬迁,陆先生于是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因此,被征收人有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本案何先生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征收方确定的是货币补偿,侵害了陆先生的补偿选择权,他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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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王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