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有问必答|征收补偿决定书下达后,可以强拆吗
李先生:任律师您好,我在山东菏泽市某村有一栋房屋。因为当地棚户区改造我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内。我想了解一下征地的相关信息,却被村委会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开。请问,作为被拆迁户我对征地信息享有的知情权有哪些呢?
任律师:您好,作为被拆迁户你应该享有的征地信息包括:1、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民;2、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3、同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李先生:我家的房子是新建的,可是征收方不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不论新房还是旧房,他们一律按统一的标准进行补偿,这合法吗?
任律师:不合法,农村房屋补的是房屋的重建成本价,精装房和简装房、老房子和新房子、土木结构的房子和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子,补偿款肯定是不一样的。
李先生:因为对征收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我便没有和征收方签订任何的安置补偿协议。本以为还有商量的余地,谁知,征收方做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书》,随后,当地的管委会作出《督促履行征收补偿决定通知书》,催告于该催告书送达后3日内与某村委会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交房屋,否则就对我的房屋进行强拆。请问,如果我3日后不签协议也不搬走,他们可以强拆我的房子吗?
任律师:这是不可以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如果对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是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只有在你享有的相关权利期限到期后,征收人才可以向法院对其的房屋申请强制执行。
李先生:那如果和征收方谈拢了,签协议后,拆迁款迟迟不到位,对此法律有期限规定吗?
任律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李先生:好的,明白了,谢谢任律师的耐心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