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公告】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每公顷最高补偿135万元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之日为2023年3月27日,公示期为30日。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大吴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组织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部、财政金融部、经济发展部、社会事业部等部门和大桥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大吴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地块1至地块3拟用于山东省实验中学鹊华校区小学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大吴村土地,位于坡东村以东,纵一路以西,G308以南,大吴村以北,拟征收土地总面积3.9951公顷,其中:建设用地3.9951公顷(住宅用地3.9951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济南市区第Ⅳ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35万元/公顷;其中: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108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200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按照街道办事处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四、安置意见
经大吴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大吴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89.8898万元。由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部会同村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征收土地所有权现状调查确认表》《征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现状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部。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征地小课堂:
宅基地是否只能一户一宅?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关规定,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对于多占的宅基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这些立法的目的在于既要保障广大农民的居住权,防止出现农民居无定所甚至无处居住的问题,也要防止一户家庭拥有多处宅基地造成土地浪费、降低土地利用效率的问题。同时,这些规定并不代表一户家庭必须拥有一处独立的宅基地。
此外,在实践中因继承、买卖、与户籍管理制度的衔接等原因,还可能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对此应区分形成原因分别处理,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9条的规定,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因继承等特别原因形成的一户两宅可以依法登记。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董振杰
文章类型:征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