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涉及人员请及时关注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3-03-20 15:30:53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于3月13日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涉及人员请及时关注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黄岛区大村镇桃理路东、中关路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务关村;

  地块2范围:黄岛区泊里镇港润大道东、棋子湾村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棋子湾村;地块3范围:黄岛区泊里镇港润大道东、棋子湾村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营东头村、棋子湾村;

  地块4范围:黄岛区张家楼街道开城路北、十八号线一支线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山张村;

  地块5范围:黄岛区藏马镇开城路北、十八号线一支线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曾家官庄村;

  地块6范围:黄岛区灵山卫街道胶州湾路北、华山路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北高家庄村、蒋家店子村;

  地块7范围:黄岛区隐珠街道世纪大道北、蓝海湾路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河东村、小河东村;

  地块8范围:黄岛区珠海街道铁撅山路以南、海西路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孟家庄村;

  地块9范围:黄岛区王台街道环台北路南、巨洋路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王台中村;地块10范围:黄岛区王台街道环台北路南、巨洋路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王台中村;

  地块11范围: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同江路以南、汉江路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泊湾社区;

  地块12范围:黄岛区铁山街道平湖路以东、菊花山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丙村、东南庄村;

  地块13范围:黄岛区长江路街道五台山路以北、团结路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西于家河社区;

  地块14范围:黄岛区灵山卫街道滨海大道南、昆仑山南路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街村;

  地块15范围:黄岛区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滨海大道南、昆仑山南路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米崖村;

  地块16范围:黄岛区隐珠街道凤凰山路西、灵山湾路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薛家滩村;

  地块17范围:黄岛区灵山卫街道毛家山路以西、开城路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西门外村;

  地块18范围:黄岛区琅琊镇东桥子村东、龙桥路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桥子村;地块19范围:黄岛区胶南街道石寨山路北、凤凰山路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王家河岩村;

  地块20范围:黄岛区泊里镇泊里一路以北、席乡路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蒋家庄村、泊里河北村;

  地块21范围:黄岛区隐珠街道珠山南路西、寨子山路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哨头村、小井村;

  地块22范围:黄岛区灵山卫街道滨海大道以南、大湾港路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南街村;

  地块23范围:黄岛区薛家岛街道滨海大道以南、云雾山路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烟台前社区;

  地块24范围:黄岛区灵山卫街道胶州湾路北、兰东路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卜落林村、三家庄村;

  地块25范围:黄岛区灵山卫街道胶州湾路北、兰东路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家庄村、大兰东村;

  地块26范围:黄岛区灵山卫街道胶州湾路北、兰东路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家庄村、大兰东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2023年农业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理务关)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地块2拟用于古镇口示范区四号项目园华骏物流及配套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地块3拟用于古镇口示范区四号项目园华骏物流及配套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地块4拟用于开城路北侧综合开发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地块5拟用于开城路北侧综合开发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地块6拟用于蒋家店路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地块7拟用于海洋活力区经济中心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园绿地;

  地块8拟用于灵山湾路(海西一路至海西三路)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地块9拟用于王台旧村改造项目三期建设,用途为拆迁安置房用地;

  地块10拟用于王台旧村改造项目三期建设,用途为拆迁安置房用地;

  地块11拟用于保税物流中心周边基础设施改造及环境提升工程(雅江路)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地块12拟用于赛洛佳昱(青岛)机械有限公司高端智能液压机床装备及智能弧焊机器人系统制造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

  地块13拟用于青特星悦周边道路配套工程,用途为公路用地;

  地块14-15拟用于积米崖区域设施及交通完善工程项目,用途为公路用地;

  地块16拟用于薛家滩村庄改造,用途为公路用地;

  地块17拟用于金盾加油站出入口项目,用途为公路用地;

  地块18拟用于金能新材料研究院周边配套道路项目,用途为公路用地;

  地块19拟用于环球智能装备制造示范工厂项目,用途为工业用地;

  地块20拟用于华鼎文化艺术中心项目,用途为中低价位、中小套普通商品房用地;

  地块21拟用于民和街南延工程,用途为公路用地;

  地块22拟用于康大生物研发总部建设项目,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

  地块23拟用于青岛金沙滩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用途为商业用地;

  地块24拟用于环山北路(前湾港路至山海路段)项目,用途为公路用地;

  地块25拟用于环山北路(前湾港路至山海路段)项目,用途为公路用地;

  地块26拟用于环山北路(前湾港路至山海路段)项目,用途为公路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和青岛市黄岛区相关镇街拟于2023年3月13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4个区片,I级区片每亩补偿9.6万元,Ⅱ级区片每亩补偿8.5万元,III级区片每亩补偿7.5万元,Ⅳ级区片每亩补偿6.7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26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青岛市黄岛区相关镇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按照青岛市黄岛区相关镇街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青岛市黄岛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征收知识科普

  被征收人在土地征收期间怀孕,胎儿有权获得补偿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胎儿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在农村土地征收工作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召开村民会议,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就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进行表决,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村民会议的表决结果不得剥夺胎儿的正当、合法权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权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益,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应把胎儿作为集体经济组织预留份额。

  由此可见,在土地征迁过程中,胎儿享有征地补偿或者拆迁安置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形进行综合认定。比如,还需考量胎儿父母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母体怀孕的时间是在征迁公告发布之前还是之后等。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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