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拆迁征收律师-口头通知房屋要被征收就要拆房的做法合理吗
土地征用的土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土地征用手续办理之前,应当向被征用的居民发出书面通知。在没有任何文书的情况下,将要拆除房屋合法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程先生家的房屋在此次修路建设中占有核心地位,所以成了拆迁征收的重中之重。起初总是有人上访到程先生家比比划划,各种观察,程先生询问是干什么,上访的工作人员回应称“要涉及征收,先大致做个评估”。
这下让程先生坐立难安,毕竟是要征收涉及一家利益的大事,程先生不敢马虎。遂向行政部门申请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还未等那边回复,拆迁办就带人准备拆家。程先生连忙报警,等待警察到来制止这荒唐之事。
首先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拆迁方没有及时通知程先生一家,而是简单的口同通知,显然不合理也不合法。
其次在关于补偿事宜的信息公开范围的设定中,法律尽可能的保护每一位被拆迁人的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最后,程先生应当在警察阻止后,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看管好自己的房子,防止强拆行为发生,并且积极的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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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杨丽凯
审稿人:王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