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天津行政诉讼律师-行政赔偿案胜诉后依据什么原则赔偿
国家赔偿法上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赔偿案胜诉。那么行政赔偿中应遵循什么原则?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天津某镇王大爷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安置补偿协议未谈拢,王大爷又是个倔脾气,征收方与其沟通无果,将房屋强制拆除。遂后王大爷将征收方告上法庭,在呈堂公证下,法院判决了征收方程序违法,并依法赔偿王大爷的损失。
该次赔偿中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呢?《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这是国家赔偿首选的赔偿方式。若相关财产客观上已无法返还或恢复原状时,则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或采取其他赔偿方式。
例如房屋遭违法强制拆除中既可以要求置换该地段或者就近地段同等价值的房屋,也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为基准计付赔偿款,并且房屋赔偿的标准不应低于本该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
因此,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决定行政赔偿金额时,除了要遵循“及时、公正、合理”的基本原则之外,还应坚持“全面补偿”的原则,以实现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的惩罚,并保证补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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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杨丽凯
审稿人:董鑫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