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速递 | 河北省征地新规出台:过半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政府应组织听证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9-30 17:40:49    

  自新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不少地区据此制定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新规。2022年9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该规定是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同时结合本省实际作出的,包含不少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本文就其中五大亮点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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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一:过半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政府应组织听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应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但是该条例对于“多数”到底是多少才需要组织听证,并没有明确规定。

  对此,河北省发布的《规定》第10条载明,“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听证。”“过半数”这一数值的明确,可以说是对被征地农民补偿方案听证权的进一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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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二:补偿安置协议签到“两个90%”,才允许组卷报批

  鉴于现实中确实存在个别农民不想征地、不愿搬迁的情况,《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尊重农民意愿,确定了“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再进行征地审批”的征收程序,但是签约比例达到多少才能审批征地,也没有具体规定。

  河北省《规定》第13条载明,“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10%,未签订协议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的10%。”即,想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一环节“通关”,签约的土地使用权人人数应达到90%,签约土地面积达到90%,二者缺一不可,必须同时满足,签不到数不能组卷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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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三:签约一年内提出征地申请,否则需重新启动前期工作

  在个别征收项目中,有时会出现征收方怠于履行协商谈判、补偿安置职责,导致项目延宕、久拖不决的情形。对此,河北省《规定》第15条明确提及启动征地行为的“期限性”,即市、县(市、区)政府应当自签订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向有批准权的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一年内未提出的,应当重新启动征收土地前期工作。这就给征地工作划定了时间期限,也是对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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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四: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可通过复议程序救济

  以往,县级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因其“公告”的名头而在是否可诉的问题上存在争议,而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又只能复议不能诉讼,这就导致被征地农民在对征地行为不服时的有效救济渠道被严重缩限。

  对此,河北省《规定》第17条表明,“征收土地决定”是可复议的,这就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对征地决定不服时的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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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五: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分别可诉

  河北省《规定》第19条载明,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应当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内容。第22条载明,征地补偿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腾退房屋交付土地。无正当理由拒不腾退交付的,由市、县(市、区)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两条款说明,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二者不能混淆,都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如果诉讼判决没有作出,征收方无权强拆。

  征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规很多。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充分了解当地的政策,在项目启动后最好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维权,不可盲目操作浪费权利,确保自己在补偿安置中牢牢占据主动地位,不被征收方忽悠。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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