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存在问题
在征地拆迁存在问题时,很多人为了能够遇到相关纠纷时能够掌握主动权,会学习一些相关法律知识,本文将就一真实案例讲解关于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的问题。
广西的一家公司,属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部门认定该公司的建筑物为违法建筑并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
该公司认为相关部门出具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不是行政处罚,系行政强制措施,故不存在集中行使处罚权的问题,被申请人没有认定违法建筑的职权,也无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相关部门违反行政目的正当性原则,存在以拆除违建代替拆迁的事实,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并没有支持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是为什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权并可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该相关部门已经取得南宁市人民政府授权有权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有权实施涉案强拆行为。
其次,该公司混淆了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解。《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手段,通常是为了迅速查处违法行为而作出的临时性处置;而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为执行该行政处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相关部门获得了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对违法建筑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和受南宁市政府“责成”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行政处罚之后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系行政处罚作出后采取的行政强制执行,并非行政强制措施。
通过法院审查,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看,该决定并无任何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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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梁盼喜
审稿: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