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拆迁补偿律师-拆迁安置费一直不给怎么办
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相关拆迁的工作也配合的很到位,房子都被拆后,商量好的拆迁安置费却一直没有到位,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房屋拆迁过程中,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项达成一致后,一般都会就补偿方法、补偿款实际额度、拆迁安置费、拆迁安置房位置、房屋朝向、补偿款下发时间、拆迁安置交房时间等事宜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照理说,一旦签署补偿协议后,双方都必须依照协议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实践活动中,假如征收方在签署补偿协议后,未按照协议里约定的时间支付拆迁安置费,那被征收人可以拿着协议到法院去起诉要求履行,要求征收方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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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王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