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动迁之前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否是“财产”?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06-22 11:50:54    

张聪和刘爱菊(化名)在婚后两年育有一子小刚,家庭成员的增加让住房变得拥挤。于是张聪以一家三口的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新房还未建成小儿子小强就出生了。随后,一家四口其乐融融地生活在一起。一转眼,大儿子小刚长大成人结婚,整个家庭都喜气洋洋,然而一场意外打破了原本的幸福家庭。在大儿子婚后不久,张聪发生了交通事故去世了。小儿子也在成家后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在弟弟另建新房后,为了改善居住环境,大儿子也将房屋拆除,在原来的宅基地上建了新房,刘秋菊跟随大儿子小刚一起生活。2008年,大儿子小刚居住的农村宅基动迁,并获得了50万的拆迁补偿款。二儿子小强知道后,认为宅基地补偿款属于申请宅基时的张聪刘爱菊和大儿子小刚共同所有,三人应各享有16万余元。父亲张聪已经去世,其享有的16万余元应作为遗产由母亲刘爱菊、哥哥和自己共同继承。在遭到大儿子小刚反对,双方对簿公堂。

农村宅基地动迁 

农村宅基地动迁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律师认为,在这起案件中要讨论的是:宅基地使用权(所指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作讨论)是否是财产,以及是否为个人财产

针对这起因农村宅基地动迁引发的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从表面看争议标的是宅基地补偿款,实质是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争议。因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补偿款的发生原因,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即明确了宅基地补偿款的所有者。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因出生而获得(但并不一定实际享有),因死亡而消灭。张聪因车祸死亡,自然失去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宅基地补偿款当然也无权享有。小儿子要求分割宅基地补偿款的诉请于法无据,判决驳回。

编辑:梁盼喜

审稿: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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