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福建拆迁律师:征收方不履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怎么办
征收方不履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被征收方诉至法院拿回补偿款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福建省莆田市棚户区改造事件
苏丽(化名)在福建省莆田市某村有一处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需要,苏丽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2018年9月6日,苏丽、镇政府签署《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货币补偿方式)一份,协议书约定:镇政府征收苏丽的房屋,并支付苏丽被征迁房屋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及奖励金等各项费用合计2560531元。苏丽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自行搬迁并腾空交房。苏丽在达成协议并在办理交房手续,理顺租赁关系后两个月内,由镇政府一次性支付给苏丽房屋拆迁补偿款。如镇政府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补偿款,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之日止,按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给苏丽。
协议签订后,苏丽依约如期搬离并交付房屋,但镇政府却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被征迁房屋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及奖励金等费用给苏丽。经苏丽多次向各级政府反映后,镇政府才分别于2018年11月19日支付640133元,2018年12月3日支付640133元,2019年1月22日支付896186元,2019年5月31日支付256053元,2019年7月25日支付128026元。
综上所述,苏丽、镇政府之间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合法有效,苏丽依约搬离、交付房屋,镇政府无故拖延支付被征迁房屋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及奖金等费用,已严重违法相关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构成违约。故提起诉讼请求镇政府向苏丽支付违约金31033.61元{其中2560531元×3天(2018年11月16日-2018年11月18日)×0.02%=1536.32元;(2560531元-640133元)×14天(2018年11月19日-2018年12月2日)×0.02%=5377.11元;(2560531元-640133元-640133元)×50天(2018年12月3日-2019年1月21日)×0.02%=12802.65元;(2560531元-640133元-640133元-896186元)×129天(2019年1月22日-2019年5月30日)×0.02%=9909.24元;128026元×55天(2019年5月31日-2019年7月24日)×0.02%=1408.29元}。
镇政府辩称:一、镇政府在案涉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已积极履行了申请拨付补偿款的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二、即使认定镇政府存在违约行为,案涉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依法应予以调整。综上,镇政府在案涉协议签订后已积极向上级申请拨付补偿款,不存在违约行为,应驳回苏丽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苏丽、镇政府双方签订《房屋征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镇政府未按协议支付补偿款,构成违约。苏丽主张按协议约定支付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二违约金,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镇政府辩解“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该不予支持。镇政府应支付给苏丽支付违约金31033.61元{其中2560531元×3天(2018年11月16日-2018年11月18日)×0.02%=1536.32元;(2560531元-640133元)×14天(2018年11月19日-2018年12月2日)×0.02%=5377.11元;(2560531元-640133元-640133元)×50天(2018年12月3日-2019年1月21日)×0.02%=12802.65元;(2560531元-640133元-640133元-896186元)×129天(2019年1月22日-2019年5月30日)×0.02%=9909.24元;128026元×55天(2019年5月31日-2019年7月24日)×0.02%=1408.29元}。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苏丽支付违约金31033.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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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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