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湖南拆迁律师答复临时过渡房被拆除能获得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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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是湖南某地的居民,2006年因当地道路扩建的需要,李先生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2006年12月30日,征收部门向李先生作出并送达《征地补偿告知书》,载明“李先生户房屋总建筑面积482.8m2(其中合法面积127m2),征地补偿费用40万元。你户应当在2007年1月17日前将房屋腾空。”2007年1月27日、2007年2月9日,李先生共计领取征地补偿费用40万元。李先生腾房前,根据当时的政策在当地建了建筑面积为603.25m2的临时过渡房屋。
2021年当地开展清除违建行动,街道办对李先生的临时过渡房向自然资源局进行询问,自然资源局回复称,该房屋属应拆未拆建(构)筑物。
2021年9月3日,街道办强制拆除涉案建(构)筑物。李先生不服,将街道办告上法庭。
冠领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街道办未经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授权,亦未提供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责成依据,其不具有实施强制拆除李先生涉案房屋的主体资格,其拆除行为于法无据,属超越职权;且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强制拆除前充分告知和听取李先生的陈述、申辩,直接对李先生的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系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但因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应当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确认街道办于2021年9月3日对李先生临时过渡房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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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