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企业拆迁补偿律师:储煤场因租赁协议到期被强制拆除了合法吗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5-13 13:43:44    

  租赁来的临时用地到期,正在和出租人诉讼解决矛盾,不料,却遭遇拆除,当时人该如何维权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企业拆迁补偿律师:储煤场因租赁协议到期被强制拆除了合法吗

  向阳公司(文中均为化名)于2011年4月18日,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A村北部的荒地作为储煤场用地。2011年4月29日,自然资源规划局批准了向阳公司临时用地用作储煤场的审批,并颁发了河北省临时用地批准书,经批准的用地用途为储煤场,用地时间自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

  同日,双方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后来,向阳公司为了煤场生产经营,在该用地上建设了部分建筑物和构筑物并购买了机器设备。向阳公司在2015年10月26日与A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解除协议》,后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向阳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对村委会向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村委会赔偿损失。诉讼期间,经向阳公司申请,法院依法委托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储煤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进行了评估,结论为:合计价值566355元。

  2018年国庆期间,自然资源规划局对案涉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进行了拆除。后向阳公司公司撤回对村委会的民事诉讼,将自然资源规划局诉至法院。

  向阳公司获批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因其拒绝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自然资源规划局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中,自然资源规划局在向阳公司临时用地到期后,并未履行以上法定程序,而系直接强制拆除了其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及设备,且拆除前没有通知向阳公司方到场,未制作现场笔录,未对被拆除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也未妥善保管财物和依法处理,故其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关于自然资源规划局赔偿损失问题,因向阳公司在临时用地到期后,未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故其在案涉土地上的建筑应属于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属于合法财产权益,对违法建筑的拆除自然不会产生国家赔偿。

  但建筑本身违法并不意味着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变成非法财物,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应属于合法财产,行政机关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若违反法定程序或采取的手段、方式不适当,导致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受到毁损的,应当根据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物品的合理价值、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合理损失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拆除后的建(构)筑物的建筑材料价值,根据建筑本身的性质属性,并经向当地相关部门走访询价,认为拆除后建筑材料的可利用价值基本可与拆迁费用相互抵顶。

  关于设备损失,因自然资源规划局在拆除临时用地上建筑物及设备时,向阳公司与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尚在审理中,向阳公司为确定要求村委会赔偿损失的数额,申请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拆除的建筑物及设备进行了评估,由此可证明上述设备在拆除前确实存在。

  自然资源规划局在拆除建筑物时未制作现场笔录、未对被拆除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无法证明在拆除时设备不存在。且该设备,系向阳公司的合法财产。再加上,电子汽车衡等在拆除后已被自然资源规划局处置,无法返还原物,根据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以上机器设备评估价值共计64645元,可以作为认定向阳公司损失的依据。故最终判决,自然资源规划局应当赔偿机器设备损失646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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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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