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律师详解为何信访在拆迁维权中难起作用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5-13 11:46:47    

  有些被拆迁人对当地拆迁工作有意见,第一时间想到的是通过信访解决。不过,他们往往发现自己反映的情况被转来转去,一会在这个机关,一会又移交到到另外一个机关手上。时间和精力是耗费了不少,但问题何时能够解决却没有一个肯定的答复。

北京冠领律所行政诉讼律师详解为何信访在拆迁维权中难起作用

  其实这跟信访的功能有关系,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信访工作条例》第三条指出“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可见信访的主要功能是信息收集而非直接解决问题。而老百姓错误地把信访当成了能解决拆迁问题的途径,导致了问题解决难。

  信访制度,能追溯至建国初期。那个时候条件落后,交通、信息交流都不便利,但是对于大众的需求和出现的问题,需要快速掌握和了解,于是就想出了信访这个法子。信访部门收到老百姓提出的意见,将这些意见汇总,提供给决策者考量分析。决策者认为确属应该纠正的便及时纠正了,就会出台相应政策。所以,信访是政府在当时的特定背景下实施的治理手段。

  也正因为这样的原因,信访就在老百姓的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是管用、二是免费,以至于一直到现在老百姓遇到不满意的事情还是习惯信访。

  那时能来信访一定是老百姓十分关注的问题,谁也不会因为鸡毛蒜皮的事放着地里的农活不干往城里跑。但在前些年的信访工作中,各种各样的信访人都有,除了正常信访外,还有许多非正常信访,如有的人是鸡毛蒜皮的小事,有的是恶意信访,还有的替人信访以此赚钱谋生的,而这都会影响到信访工作的质量。

  不可否认,大量的信访需求,光甄别哪些是应该解决的就耗费了信访工作人员的大部分精力,就别说去解决了,于是选择推诿踢皮球和截访反而能更快解决信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随着建设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管理逐步走上了法治大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信访逐步回归其本来的作用,即倾听老百姓的呼声。同时,鉴于上述现实情况,为了厘清社会管理逻辑,厘清各个机关的责任分配,信访分流制度顺势而生。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信访分流后,该由谁主管的事情,就由谁来处理,比如房屋被强拆的纠纷应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当事人就应去有职权的行政机关复议或去法院起诉,即使信访,最终也会回归到这两个程序上来。对于越级信访,也会转回原单位处理。这也是为什么信访在拆迁中难以起到作用的原因之一。

  也许有人会认为,信访分流,也只是把以前想去信访解决纠纷的人,给导流到法院,没什么变化。其实不然,到法院解决问题得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是有门槛的,它可以筛选掉很多无效的需求,把解决问题的机会留给真正需要解决纠纷的人,既能节省大量的社会资源,又能将社会资源分配给需要他的人。所以,对于拆迁纠纷,当事人最好还是直接走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免耽误维权的最佳时机。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段光平

  文章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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