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安徽宅基地征收律师答复征收方以挂靠户口为理由不给安置补偿合法吗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5-12 10:02:44    

  征收方以挂靠户口为理由不给安置补偿,被迁拆户诉至法院维权成功。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安徽宅基地征收律师答复征收方以挂靠户口为理由不给安置补偿合法吗

  安徽宅基地征收事件

  张佳丽、张雯雯(两人均为化名)母女俩是安徽省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有承包地及宅基地。后来,张佳丽、张雯雯母女的房屋及土地需要拆迁,张佳丽委托其父与镇政府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张佳丽、张雯雯母女认为自己一直在该村居住并建有住房,不是挂靠户口,依法应得到拆迁补偿。然而,镇政府作出113号《关于张佳丽信访事项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张佳丽、张雯雯母女是挂靠户人员,不予补偿。故张佳丽、张雯雯母女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镇政府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113号《关于张佳丽信访事项行政处理决定书》。

  镇政府辩称:原告张佳丽在其土地被征收前已经出嫁,其与原告张雯雯属于挂靠人员,不应计入安置人口,其与本案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两原告在被征收土地上没有独立的宅基地和住房,不是常住户口,不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项目公告于2016年6月12日发布后即进行安置人口登记,两原告未在安置人口之内,其于2020年8月3日才以信访的名义表达诉求,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因此应依法驳回两原告的起诉。

  律师观点

  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文件规定,镇政府是原告张佳丽、张雯雯住所地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是本案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本案中,镇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未向法院提交涉案土地及房屋的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从而证明两原告不属于安置人口。

  根据法律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镇政府认定两原告属于“应迁出而未迁出的人员”,无法律依据。

  镇政府依据《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29条第1、3款规定,认定两原告在公告发布前张佳丽已出嫁,属于挂靠户口,由于该办法对于何为挂靠户口,没有详细的规定,本案征收土地的时间在2016年,而张佳丽结婚时间是在2011年,且2012年3月份即离婚,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张佳丽是未婚状态,且在被征收土地上有住房,张佳丽是否属于公告发布前已出嫁的情形,是否属于挂靠户口,由于镇政府未提供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其被诉行政行为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征收人应当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人、征收范围、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等事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镇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张贴,没有保障两原告的陈述申辩权利,程序违法。镇政府的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6号文件系已经作废的文件,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两原告要求撤销镇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一、撤销镇政府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的113号《关于张佳丽信访事项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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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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