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拆迁补偿律师:因棚户区改造房屋被强拆赔偿应如何进行
在征收的过程中遭遇强制拆除,强拆虽被确认违法,但补偿又受阻挠,拆迁过程中的强拆究竟该如何补偿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山东棚户区改造补偿案例:
陈清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是山东的一个普通居民,2020年,当地为进行棚户区改造而决定征收拆迁,陈清河的房屋被纳入了征地范围。但因对征地补偿不满,陈清河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此后,征收方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及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对陈清河的房屋做出了补偿决定,在进行提存保管后,便组织人员对陈清河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陈清河不服,因此起诉到了法院,之后,征收方的强制拆除行为因程序问题被法院确认为违法。紧接着,陈清河向征收方申请了国家赔偿,但却遭到拒绝。
征收方认为,陈清河主张的搬家费、过渡费等,根据政策,需按时签订补偿协议才能领取。对于室内物品,陈清河已与拆迁当日拉走,因此不需要补偿。
那么征收方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因违法强制拆除房屋引发的行政赔偿争议,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不应使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低于应依法拆迁获得的补偿。
陈清河要求的搬家费及安置过渡费等,属于其应当获得的拆迁补偿,征收方违法强制拆除,应当进行补偿。
对于室内物品损失,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当中,原告应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提供证据,但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拆迁方违法强制拆除陈清河的房屋,在拆除的过程中应按照法律规定制作室内物品清单,未制作或不能证明已经妥善保存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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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