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江西房屋拆迁律师回答拆迁方委托他人强拆房产合法吗
在实践中,某些地方行政单位,为避免法律责任,常常委托或授权下级机关实施某项违法行为,那么这样就能免除自身责任了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常建军(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是江西省某地的一名村民,在当地拥有一处房屋。2018年,当地因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展开征地拆迁,常建军家的房屋被纳入了拆迁范围。然而,因补偿问题没有谈拢,常建军未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随后,常建军家的房屋被街道办组织强制拆除。
为维护合法权益,常建军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强拆常建军房屋的行为违法。
之后,常建军要求拆迁方对其房屋进行拆迁补偿,但却遭到拒绝。拆迁方认为,强拆常建军房屋的是街道办,因此其损失应当由街道办进行行政赔偿。
为此,双方争执不下,常建军遂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迁方对其房屋进行征地补偿。
那么在这起案件中,常建军的损失究竟应当哪个机关进行补偿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
街道办作为强拆实施人,其强拆权利来源于拆迁方的委托,其基于自身名义和自主意识所实施的强制行为被确认违法,即便常建军未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也并不排斥征收方对征地工作的行政补偿义务。且拆迁方作为土地征收的实施主体,由其直接承担补偿义务于法有据,并无不妥。
且即便拆迁方履行完毕补偿义务之后,亦不能从法律上完全免除街道办的行政赔偿责任。如果常建军另案以街道办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案补偿项宜从赔偿项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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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