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农村搬迁律师答复拆迁部门拒绝履行补偿协议怎么维权
在拆迁部门与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之后,拆迁部门却拒绝履行补偿协议,当事人该如何诉讼维权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因工业园区建设需要,韩龙宇(文中均为化名)所在村庄需要整体搬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与韩龙宇经自愿协商,于2020年6月15日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一)》,主要内容为:拆迁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数额:1、房屋补偿金额计510359.00元;2、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为韩龙宇补偿的安置房为期房,两套房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安置地点在A社区。
韩龙宇选择安置房2套,其中,不完全产权房(130平方米)1套;大产权房(90平方米)1套;储藏室2个;停车位1个。在韩龙宇完成腾空交房,并领取腾空交房顺序号后,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二)》,进行一次价值结算。协议一经签订,一方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协议,拆迁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后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拒绝履行该协议,无奈之下韩龙宇只好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1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
经依法全面审查,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一)》内容、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韩龙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依法确认该补偿协议有效,依法予以支持。故最终确认韩龙宇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6月15日签订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一)》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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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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