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律师:当继承遇上房屋征收该如何补偿
对于继承来的房屋,在被征收时该如何补偿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李凤(文中均为化名)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内,该房屋于1999年11月3日由李凤申请建房,申请报建家庭人口为3人,分别为户主李凤、丈夫王立、孙女王婷婷,2004年4月12日,区自规局批准限建面积180平方米。该房屋于2004年8月30日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李凤,登记建筑面积170.17平方米。李凤、王立系再婚,在本项征收前李凤、王立均已过世。王强是李凤的儿子,同时也是王婷婷的父亲。本项目征收前,王婷婷为非农业户口,王婷婷于2007年生有一子孙越,孙越于2010年出生落户在外祖父王强户口下,为农业户口。
区自规局经调查核实房屋面积、装饰装修及常住户口人员等基本情况后,认定房屋的合法面积为170.17平方米,将其中三分之一的56.77平方米认定为王婷婷的部分并把王婷婷纳入拆安人口计算补偿,其余113.4平方米认定为李凤的遗产,按继承的补偿标准计算补偿。2017年8月17日,李凤的法定继承人王强向区征拆所出具了委托书,全权委托王婷婷办理上述房屋中113平方米母亲遗产部分的拆迁事宜,并将补偿款支付给王婷婷。
区自规局根据上述认定情况制作了房屋拆迁补偿明细表,王婷婷对该房屋拆迁补偿明细表进行签字确认。2017年8月15日,区自规局委托的区征拆所与王婷婷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王婷婷以涉案协议认定补偿数额错误且未将其儿子孙越纳入拆迁安置人员计算补偿为由,于2018年1月18日向市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市政府依法受理并审查区自规局提交的书面答复,有关证据、依据后,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该协议,王婷婷仍不服,提起了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区自规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区政府公告后,具有组织实施征地补偿的法定职责,并可将相关事务性工作委托区征地拆迁事务所承担,故区征地拆迁事务所与王婷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符合上述规定,区自规局应作为本案被告适格。
涉案房屋所在的征地方案已由省政府审批,且针对涉案房屋所在的土地征收,区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区自规局分别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应认定涉案房屋所在的土地征收已经合法审批,并履行了合法的土地征收程序,故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签订具有合法土地征收审批和实施程序。
本案中,涉案房屋已登记为李凤所有,在本项目征收前李凤、王立夫妇已死亡的情况下,涉案房屋应认定为李凤的遗产。区自规局根据任凭系房屋报建人口之一,认定房屋三分之一的面积为王婷婷所有,三分之二为李凤的遗产,违反了不动产物权以登记生效,并以不动产登记确定物权归属和内容的原则,其对房屋权属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区自规局根据上述认定情况核算补偿,并就核算的补偿情况就涉案房屋所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认定事实错误。
同时,据王强陈述,李凤除他外,还有其他子女,在涉案房屋应认定为李凤遗产的情况下,区自规局应对李凤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及是否存在有效遗嘱继承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区自规局在未对此调查核实前,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中将涉案房屋补偿权益确定给王婷婷和王强,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还存在事实不清,且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市政府在复议过程中,也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查明,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亦事实不清,综上理由,王婷婷诉请撤销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区自规局应重新对涉案房屋确定补偿。
综上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以及市《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区自规局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对登记在李凤名下的房屋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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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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