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内蒙拆迁律师解答以公共利益之名强拆房屋违法吗
在征收实践中存在着不少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进行的非法征收行为,那么被征收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该怎么办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内蒙古的李双利(本文人名均为化名)于2001年与吴腾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转包位于赤峰市某村集体土地4.5亩。2015年,赤峰市人民政府开展土地征收活动,李双利转包的土地就在征收范围内。
2015年4月16日,当地镇政府向李双利送达《通知书》,要求他三日内办理移交手续、领取征收补偿款,并将该区域土地上的房屋腾空。因双方未能就地上建筑物补偿款达成一致,李双利没有办理手续,也没有领取补偿款。4天后,他收到了镇政府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20天后,该镇政府强制拆除了李双利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
补偿款还没有谈拢,房屋就被拆除了,李双利心里没了底,他知道现在单凭一己之力已经无法维护合法权益了,于是他决定诉诸法律,并委托律师帮他处理维权事宜。
律师介入后,细细分析了李双利带来的相关材料,并作出诉讼方案。法院经审理认为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责令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李双利松了一口气,但他没想到的是,镇政府对判决不服,又提起上诉,于是委托律师继续帮他应诉。庭审中,上诉人镇政府称,拆除被征收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系公共利益的需要,拆除行为并无不当。
针对镇政府提出的“公共利益”,律师指出,镇政府向李双利送达《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后,于20日内便拆除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违反了强制执行前应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行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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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