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冠领律师事务所:武汉某地房屋阻碍行洪,强制拆除是否违法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4-18 11:13:48    

  根据法律规定,政府为公共利益拆迁,需先补偿,后拆迁,但是不是无论什么情况下都需如此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上海冠领律师事务所:武汉某地房屋阻碍行洪,强制拆除是否违法

  武汉平房拆迁案例:

  江夏区范湖乡的牌洲湾芦洲垸地处长江四邑公堤之外,属长江的行洪区。1994年初,原告谭某在被批准的使用面积为140平方米的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两栋,一栋为两层砖混结构楼房,建筑面积为114平方米,一栋为一层砖木结构平房,建筑面积为79平方米。其两栋房屋地处牌洲湾芦洲垸内。

  1998年7月,该地区遭到特大洪水灾难,同年9月2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出武政(1998)10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灾后移民建镇(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1999年4月5日下午,区政府召开关于研究解决江堤岁修有关问题的会议,会议提出必须抓紧抓好移民建村工作,范湖乡政府要做好选址、规划、设计、动员工作。会后,范湖乡政府根据会议要求,在联合村召开了居住在牌洲湾芦洲垸内22户村民搬迁动员会,并为统一搬迁到南岸集镇武嘉公路西侧的村民统一做好了房屋的墙基。同年7月19日湖北省防汛指挥部宣布全省进入紧急防汛期。同月21日上午11时,范湖乡政府发出“紧急通告”,告知省防汛指挥部宣布进入防汛期,要求村民做好防汛准备,并按照“移民建镇”的要求,垸内各户在22日晚8时前将各自房屋拆迁完毕;没按时间拆完的乡防汛指挥部于23日8时采取行动,强制拆除。同月23日,范湖乡政府组织人员到牌洲湾芦洲垸对谭某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谭林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乡政府对谭林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是在为村民做好了房屋墙基并进行了分配之后,在特大自然灾害紧急防汛时期,乡政府根据《防洪法》的规定强行拆除行洪河道的建筑物,迁移住户,并无不当。谭林要求按征地标准给予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金口乡牌洲湾芦洲垸地处长江四邑公堤(确保堤)之外,属于行洪河道。自该地区1998年遭受特大洪水灾难后,武汉市、江夏区、金口乡三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对灾区人民提出方针政策,决定对该地区居民实施整体迁移,符合《防洪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的规定。乡政府组织人员对谭林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是在防汛紧急时期实施的行为,是一种行政应急性措施,其目的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区别于一般情况下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江夏区政府、金口乡政府在自然灾害即将发生的特殊情况下,对谭林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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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拆迁伪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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