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两次被强拆,女子锲而不舍追出幕后指使人-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被强制拆除,因为拆除主体不明确,当事人维权之路几经波折,而当她冲破重重阻碍确认拆除主体,并诉至法院时,被告却提起诉讼时效抗辩。难道前期所有的努力都要功亏一篑了吗?
山东省济南市某区的高美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在某片区拥有一处房屋,2006年该片区转为国有土地。因某项目建设需求,高美芳的房子被划入征收范围,但因未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高美芳并未与街道办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谁知,2016年11月4日,高美芳出门后,部分房屋竟被强拆,还有不少财物毁损。虽然是施工方实施的拆除行为,但高美芳认为一定是街道办在背后“捣鬼”,不过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就是街道办组织实施了拆除行为。因此,尽管高美芳积极维权,此事依旧不了了之。
幸好还有部分房屋没有被拆除,高美芳选择“抗争”到底——继续在未拆除的房屋内居住。就这样磕磕绊绊过了两年,变故再生。
2018年5月5日凌晨,高美芳本在熟睡,突然听到急躁的叫喊声,慌忙爬上房顶,发现有许多人围着自己的房屋。这些人架云梯,持警棍盾牌,将房屋暴力拆除。高美芳求救无门,心惊胆战,但此事更坚定了她要通过法律维权的决心。
因为与第一次房屋被强拆同样的原因,无法确认拆除主体,诉讼维权困难重重。直到2020年,高美芳经过一系列诉讼明确了拆除主体为街道办,她继续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两次强拆行为违法。
而被告街道办辩称,原告主张其房屋于2016年11月4日、2018年5月5日前后两次被违法强拆,这说明原告自上述两个时间节点之日起就已经知道了房屋被拆除的事实及行为,而上述两个时间分别距原告提起诉讼时约2年多、近1年的时间,已远远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因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但法院审理认为,在两次拆除行为发生后,原告都积极主张权益,经过一系列诉讼才在本案受案时明确拆除主体,上述过程具有延续性,不能认定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其次,征收土地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本案中,原告未与相关部门签订房屋征收的协议,政府如果实施强制行为,应当遵守“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先安置补偿解决原告的实际居住问题,才能拆除原告房屋。但被告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房屋拆除,程序明显违法。
另外,本案中,原告的房屋前后两次被拆除。虽然现有证据显示第一次拆除不是被告实施,而是施工方误拆,但就案涉房屋被拆一事而言,施工方与被告的行为目的是一致的,即完成土地征收和拆迁,保证工程施工的进行。为了减少原告的诉累,本案中无需对两次拆除作明显区分,由被告承担拆除的责任,但并非确定第一次案涉拆除行为也是被告所为。
最后,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街道办针对原告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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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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