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拆迁律师解答未按照《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安置补偿怎么办-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房屋被征收却未按照《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进行安置补偿?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商品房征收拆迁事件
2013年9月14日,杨大力(化名)、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一份,该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杨大力将其拥有59.65平方米的平房交由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征收,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以产权调换方式给予杨大力位于某小区三栋三单元806号房屋一处,并约定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于2014年12月30日将安置房交付杨大力。但直至杨大力起诉之日,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仍未交付安置房,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已构成根本违约。
因此,杨大力起诉要求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支付未按期交房赔偿款等各项损失239133.50元,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为:1、未能交付置换的安置房赔偿款187396元;杨大力安置房面积为85.18平方米,按当时市场价格每平方米2200元,逾期交房赔偿款为85.18×2200=187396元。2、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应付逾期租房补助费为44737.50元(59.65×5.00×75×2=44.737.50元);3、越冬补助款为7×1000=7000元。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的违约行为已对杨大力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为维护杨大力的合法权益,杨大力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恳请法院支持杨大力的诉讼请求。
杨大力向法院提交了2013年9月14日其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以证明其主张。
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辩称,1、其只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其作为本案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主体不适格。2、杨大力主张经济损失239133.50元没有依据,亦不应当由其给付。
律师观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定,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是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职责,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杨大力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杨大力、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杨大力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将自家房屋予以拆除,而安置房屋至今未交付,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理应赔偿杨大力因不能继续履行协议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因此杨大力要求解除《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并要求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关于房屋的价值,本案中,由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的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应当按照当年同等地段楼房的市场价赔偿杨大力房屋价值损失。因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未能提供2014年周边楼房的市场价,杨大力主张参照《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第二条的约定,按照每平方米2200元计算,要求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赔偿其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损失187396元(2200元/㎡×85.18㎡)的诉请有理有据。
关于逾期租房补助,杨大力主张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杨大力应获得的租房补贴59.65㎡×5元×2倍×75个月=44737.50元的诉请证据充分。
关于越冬补助,根据6号《市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在过渡期内遇有冬季采暖期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每一采暖期以房照为准每户1000元的标准发给采暖补助费”的规定,因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未能如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杨大力要求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给付2014年至2020年的越冬补助7000元的诉请合情合理。
综上,应该认定杨大力的合理损失共计为239133.50元。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解除杨大力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于2013年9月14日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二、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杨大力各项损失共计23913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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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