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违建别墅律师: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回复的是司法局合理吗
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作出回复的是司法局,合法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余奇(化名)是吉林某地的居民,2009年8月10日他与国营企业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后在该地上建造了一栋别墅,2012年7月25日,合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2020年,当地开展违建别墅的专项整治活动,区政府发文称:违建别墅必须在2020年11月29日前自行拆除,对拒不自行拆除者,区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行拆除。对阻挠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由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鼓动组织暴力抗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涉嫌黑恶势力及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很快,余奇就收到了有关部门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其中载明:一、限你三日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并恢复土地原貌。二、逾期拒不自行拆除者区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行拆除。
余奇认为自己的别墅有合法的所有权证,不是违章建筑,可能是有关部门搞错了,没想到,两天后余奇收到房管中心做出的《〈房屋所有权证〉撤销决定书》。
《〈房屋所有权证〉撤销决定书》中写道: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系非建设用地。现决定对你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撤销。如不服本决定,你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12月29日至30日,余奇的房屋、院墙等建筑设施被拆除。余奇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司法局于2021年2月27日作出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余奇不服,起诉至法院。
冠领说法
关于房管中心作出撤销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决定是否无效的问题。因涉案房屋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证明等,且余奇亦未按房屋登记办法提供相应材料,原产权监理处办理涉案房屋登记的行为证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现房管中心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撤销原登记行为并无不当,应予支持。余奇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区政府于2021年2月27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合法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余奇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为区政府。经查,区司法局作为区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其代表政府依法履行复议职责并无不当,但应以区政府的名义作出,现司法局以其名义作出了涉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于法无据,属于超越职权。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区政府于2021年2月27日作出的《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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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