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冠领律师事务所:江西某厂房老板不同意拆迁能行吗
在实践中,被征收人遇到拆迁,征收方往往会以某种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进行抗辩,那么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江西机械厂拆迁补偿案例:
陈金云(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是江西省某市的一个企业家,在当地经营着一家电子机械厂,并办理了相关的营业执照等手续,一直合法经营。
2017年,征收的消息却突然传来,当地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说要进行棚改拆迁,决定将陈金云机械厂所在的地块纳入棚改范围并进行拆迁。
陈金云的厂房是2013年所建,结构坚固,根本不属于棚户区,且进行改造势必会对厂内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因此陈金云不愿进行棚改拆迁。
为了维护合法权利,陈金云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撤销案涉《征收决定》,不进行棚改拆迁。但市政府却答辩称,该《征收决定》并非具体的行政行为,而是其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单位下发的内部文件,因此本案不属于受案范围。
那么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呢?本案中的《征收决定》又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呢?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在本案中,案涉地块是否进行棚改拆迁,显然对陈金云的利益产生着实质的影响,因此应当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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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