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房屋被征收却未得到安置补偿,起诉被驳回是为何-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房屋被征收却未得到安置补偿,起诉被驳回?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安徽棚户区改造案件
2017年,安徽省A县人民政府为推进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对A县某村等地块进行征收,镇政府为实施单位。刘春(文中均为化名)母亲王永荣户籍为征收地村民。刘春户籍随母登记在母亲王永荣户口簿上。2017年5月10日,经城当地村委会初审、公示,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王永荣户安置人口为王永荣一人。同日,王永荣(由其丈夫刘大力经办)与镇政府签订“棚改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补偿协议”。2018年2月1日,刘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镇政府对其履行拆迁安置补偿职责,因刘春诉前未向被履行机关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不符合起诉前置条件,法院向其释明后,刘春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予其撤诉。
2018年10月,刘春向镇政府递交申请,要求其履行拆迁补偿安置职责,镇政府未给予答复,也未作出决定。刘春于2021年9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安置职责,并给予刘春房屋征收安置过渡期每月补助440元(人均200元,独生子享受双人份),共36月计款15840元。
最后,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刘春的起诉。
为何刘春会败诉呢?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刘春提供的证据,刘春于2018年10月向被告提起履行法定职责申请,镇政府未给予答复,也未做出决定。那么刘春提起诉讼的时间应在镇政府收到申请之日两个月届满期限后的六个月内提起,也即刘春应在2019年7月之前提起本案之诉,逾期,则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但刘春于2021年9月1日提起诉讼,显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且刘春2018年2月1日提起本案之诉时,因其不符合起诉前置条件,法院已向其释明原因和理由,刘春也于2018年10月向镇政府提出了履行职责的申请,在镇政府未给予答复决定的情形下,刘春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诉权。现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故,被法院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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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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