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辽宁拆迁补偿律师:拆迁人时隔22年起诉征收部门补偿合理吗
时隔22年,被拆迁人起诉要求征收部门补,法院裁定驳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因辽宁某地建设公园的需要,当地征收部门于1999年4月12日发布房屋拆迁通告,张某父亲于1999年4月21日迁出其所有的面积为16.32平方米的房屋,改造工程指挥部向张某父亲开具了房屋验收单,但至今一直没有签订拆迁协议。
张某大学期间学了一点法律知识,就要求征收部门安置一层两室楼房,并于2021年6月7日向征收部门上访,征收部门于2021年8月2日作出答复意见书,内容为“经调查,上访人提供的《房屋验收单》属实,为建造公园时房屋拆迁时所取得,该验收单为房屋拆迁后作为签订协议的证明。改造指挥部认定验收单的真实性,认定验收单为上访人房屋补偿安置的证明,对上访人反映的房屋补偿只能按验收单登记为准,对于上访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不予认可。按当时的拆迁政策,上访人反映的房屋为建公园时拆迁,所有房屋都只货币补偿。故对当时违章房补偿标准:一次性补偿5000元、奖励费1000元、搬家费200元、租房补助360元,总计6560元。其他诉求不予支持。”
张某对此该意见书不服,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内容为:“经审查,该申请事项涉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属行政征收行为,须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我办对你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张某依然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冠领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之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张某起诉请求征收部门、区政府对被拆迁的涉案房屋作出安置补偿并给付过渡期补助等费用,则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
经查,张某父亲于1999年4月21日迁出其所有的位于号涉案房屋,据此,认定张某对涉案拆迁安置行为不服的起诉期限按涉案房屋拆迁时(1999年4月)起算并无不当。张某直至2021年9月才向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上述二十年最长诉讼保护期限。因行政诉讼的二十年起诉期限是不变期间,不能扣除或延长。况且,张某向政府或职能部门请求给予拆迁补偿安置的信访行为,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故对张某之起诉应予驳回。最终,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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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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