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部门不履行告知义务,拆迁行为的起诉期限延长-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行政行为注重公正,也讲求效率。相关部门执法时,总是希望上行下效、令行禁止。同时,行政相对人也享有充分的权利,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行政相对人可申请行政复议,还可提起行政诉讼。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征收行为较为普遍,拆迁诉讼也大幅增加。拆迁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类型,起诉期限和和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不同。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为您举例说明“拆迁部门未告知起诉期限时,具体拆迁行为的起诉期限”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
张小虎(化名)在浙江杭州一条商业街上买了一套房,住了多年之后,有关部门对该房屋所在地作出新的规划,导致该房屋即将被征收。拆迁单位就征收补偿协议征求张小虎的意见,张小虎认为自己房屋所在的位置是黄金地段,按照法律规定,所拿到的补偿款不应该这么低,于是未能与拆迁部门达成一致。后来,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多次来找张小虎协调争议,但张小虎仍坚持自己应得的补偿标准。谁知,几天过后,有关部门直接拆除了该房屋。张小虎不服,决定上访,上访了大半年后成效甚微,张小虎便寄希望于拆迁诉讼。请问,张小虎就相关部门的拆除行为起诉,有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呢?
律师说法:
《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法律条文,通常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是六个月。
但是本案例中,有关部门并未对张小虎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而是在与张小虎就拆迁补偿协议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街道办也协调无果时,径直拆除了该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64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张小虎对该拆迁行为的起诉期限是一年。目前,自张小虎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拆除房屋之日起已过了大半年,但还没有超过一年,即张小虎此时就该拆迁行为起诉,还未超过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
行政相对人在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中常常处于弱势,国家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程序,还赋予相对人丰富的救济手段。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因有关机关未履行法定程序而延长,即是例证。行政机关在追求执法的实体效果时,也要注重程序公正,确保程序合法、依法行政,才能真正做到不损害人民的权益。
撰稿人:郝鸿岳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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