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冠领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撤销了房屋所有权证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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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由于场部发展企业的需要,某国营养殖场与陈某签订《协议书》,协议书载明:经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就农场职工活动室大院出卖一事达成此协议,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双方恪守执行:1、该房出让金为人民币五万元正。2、出让后该房产权归陈某所有。3、四至:1、东至道。2、南至山墙外皮外28.25M止。3、西至山墙外皮外7M止。4、北至山墙外皮止…。
合同签订后,经当时的土地局审批,为陈某制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陈某随后利用这几间房屋开办了养殖孵化厂,生意日渐红火。
因行政机构调整,房屋登记职权划归不动产登记中心。2019年6月18日,当地监察委员会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关于违规办理的房屋产权证依法依规予以纠正的建议》,认为有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12个房屋产权证,其中就包括陈某上述厂房的所有权证,监察委要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依规予以纠正。
2019年7月22日,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关于撤销养殖场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决定》,撤销了房屋所有权证,并向陈某送达。陈某对该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
冠领说法
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划内不动产登记部门,有依法登记、颁发或者依法撤销颁发的本行政区划内房屋所有权证的职权。本案中,陈某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虽系土地局处填发,但因行政机构调整,房屋登记职权已划归不动产登记中心,故不动产登记中心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不动产登记中心,在作出《关于撤销养殖场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决定》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对颁证程序进行审查,被申请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作出撤销再审申请人陈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行政行为前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听取再审申请人陈某的陈述和申辩,剥夺了陈某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法院判决:一、撤销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撤销养殖场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决定》;二、责令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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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