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拆迁补偿律师:养猪场拆迁却未足额补偿如何维权-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养殖场被拆除,拆迁方却不依照补偿方案实施补偿,当事人该如何维权?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兴旺养殖场于2009年4月7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生猪养殖、销售。2013年7月20日,县人民政府发布《98号补偿方案》,因城市建设需要,需征收兴旺养殖场租用的集体土地及养殖场生产设施。集体土地补偿款669030元已经补偿镇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2日,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兴旺养殖场构筑物进行实物丈量,2013年12月28日对附属设施测算价值为133026元,2014年1月1日,县人民政府委托的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公司对兴旺养殖场房屋评估进行公示,评估价值为1064774元,2014年4月15日,兴旺养殖场(乙方)与县人民政府征收实施单位(甲方)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签订后,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15日、7月22日两次将补偿款付清。2014年3月24日,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将兴旺养殖场办公楼拆掉并挖掉两个污水处理塘,其余生产用房及附属设施均未拆除。后来因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等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兴旺养殖场多次向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申请处理,2018年1月17日,项目主管部门县交通运输局作出处理意见,对兴旺养殖场诉求明确表示不予支持。
2018年8月14日,兴旺养殖场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补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人签收后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2018年8月22日,兴旺养殖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县人民政府不作为行为违法,并依法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县人民政府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兴旺养殖场租用的集体土地及养殖场生产设施,并于2013年7月20日印发98号补偿方案,就补偿范围以及案涉土地、房屋、地上构筑物、附属物、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过渡费、搬迁费、搬迁奖励费等征收补偿标准予以明确。2014年3月24日,县人民政府将兴旺养殖场办公楼及两个污水处理池予以强制拆除。
同年4月15日,县人民政府征收实施单位与兴旺养殖场就案涉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但其中遗漏搬迁费、临时安置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奖励费等内容的补偿。故,兴旺养殖场要求县人民政府按照98号补偿方案,继续履行搬迁费、临时安置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奖励费的补偿义务于法有据,县人民政府对本案兴旺养殖场具有履行补偿职责的义务。
本案中,兴旺养殖场修建的建筑面积为2074.30㎡的房屋用于生猪养殖,符合生产用房、库房、办公用房性质,根据98号补偿方案中明确补偿的标准,搬迁费应为人民币31114.5元。故养殖场要求县人民政府补偿搬迁费31114.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本案中,养殖场虽未能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0日搬迁并交付拆除,但基于县人民政府“先部分拆除、后签约补偿”,以及未支付相关搬迁费用的客观实际,养殖场未及时搬迁系事出有因,判决从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支持养殖场搬迁奖励费5000元的请求。
此外,县人民政府存在“未补偿、先拆除”和长期未全面足额补偿的违法情形,虽然其拆除行为并未实质性导致养殖场无法继续经营的后果,亦在实施拆除行为后与养殖场达成协议,并履行了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的法定职责,但其遗漏搬迁费、临时安置过渡费、搬迁奖励费等的补偿,且该遗漏情形自双方2014年4月15日签订协议以来长期未得到纠正,期间基于通货膨胀等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养殖场存在一定资金利息损失,故县人民政府还应就该长期遗漏补偿的情形向养殖场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即以县人民政府应当补偿的160572.5元为基数,以双方签订协议的次日2014年4月16日为起算日,利率以判决生效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期间计算至补偿款实际支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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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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