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代理山东东营承租化工厂房确认强拆违法案二审胜诉
有些房屋在被拆迁前已经出租给了承租方使用,在拆迁行为发生时,除了房屋本身以外,财产权利受到影响最大的就是房屋的承租方,因此,承租方与拆迁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拆迁方却会以承租方并非拆迁行为相对人为由,拒绝对其因拆迁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在山东省东营市租赁厂房的尤德明就深受其害,一审法院已经判决确认了当地街道办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街道办却以尤德明并非本案适格原告提起上诉。所幸在冠领律师的努力下,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2014年6月,尤德明斥巨资接手了一家位于山东省东营市的化工公司,并签订了《厂房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其负责公司的经营及运转。
2021年4月,因开展化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当地街道办向化工公司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称厂房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要求公司在月底前自行拆除。逾期公司未自行拆除,同年6月,街道办组织人员对公司厂房、设备实施了强拆。
尤德明遭受了巨大损失,为了得到赔偿,他联系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在征地拆迁领域经验丰富的苗薇薇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赶赴当地与尤德明详细沟通案情后,代理委托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院却以尤德明并非强拆行为的相对人为由拒绝立案。冠领律师力陈尤德明因强拆行为损失惨重,是强拆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经过长达两个月的沟通,法院终于决定立案受理。
在一审过程中,冠领律师向法院指出,街道办实施的强拆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没有进行过催告、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依法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属于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街道办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街道办对判决结果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称厂房、设备均是化工公司自行拆除的,街道办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化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庭审后,也认可了街道办的说法,并表示厂房、设备是公司所有,尤德明没有权利提起诉讼,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冠领律师立足法律、结合证据,向二审法院指出:
第一,街道办曾向化工公司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拆除化工设备告知书》,载明是由街道办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拆除行为,且街道办曾因拆除设备向尤德明出具了补偿款支票,足以说明街道办是实施强拆行为的主体。
第二,尤德明自租赁化工公司生产经营期间,购买、更新了部分设施设备,并且投资建设了建筑物,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二审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历经周折,冠领律师代理的这起案件终于取得了胜果,为委托人后续争取赔偿奠定了基础。有时因强拆行为蒙受损失的不仅有房屋所有权人,还有承租人,其同样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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