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门市部违建拆除案,法院判决拆除行为违法胜诉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0-12-31 16:03:41    

  素有“淮上明珠”、“皖北江南”之称的凤台县位于安徽省的中部偏北。本案中的一个关键人物詹女士就居住在这里,她是一家建材门市部的实际经营者。一直过着安稳生活的詹女士最近打了一场官司,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因为当地改造项目建设,安徽凤台詹女士的门市部被纳入征收范围。詹女士作为门市部的实际经营者,认为拆迁补偿安置不合理,所以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在未征得詹女士同意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将门市部拆除。补偿还没谈好,房子就被拆掉了,多年的心血付之东流,詹女士痛心不已。在经过多方咨询后,她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维权。近日,该案迎来胜诉判决。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所以,凤台某建材门市部是本案的原告。

  原告凤台门市部诉称,其在安徽凤台拥有一处房屋,该房屋一直用于经营建材生意,收入颇丰,这个门市部是詹女士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本地改造项目建设,将原告所有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但是拆迁补偿安置不合理,所以一直未签订补偿协议。2020年 4 月17日,相关部门实施了拆除行为。原告认为该拆除房屋行为的违法,严重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将实施违法拆迁的相关部门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凤台县城关镇行政部门辩称:自己的行政行为合法,涉案原告的房屋及地面附属物是违法建设。原告建设涉案房屋时,既没有经过申报程序,也没有取得任何法定的手续,是违法建筑。2014年4月11日相关部门发布了征收土地的公告,涉案土地已被行政部门依法征收,并且已多次通知原告返还土地,自行拆除、搬走建筑物、添附物等,但原告均没有履行。2019年8月27日,凤台县某局认定涉案的房屋及地面附属物未取得相关规划批准,属违法建设。此外,门市部所占用的土地是经营者詹女士租用的xx居委会的土地,因原告擅自建设附属物等行为,相关部门分别于2019年9月 3日及 2019年9月5日向原告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原告仍未自行拆除。凤台县行政部门于 2019年9月10日所作出了《强制执行决定书》,2019年9月10日后由城关镇行政部门、凤凰镇行政部门组织对当事人的违法建筑物行政拆除。被告履行了合法的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冠领两位律师为此次开庭做了周全的准备,多次商讨庭审辩论方案,反复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实地走访调查证据。庭审中,面对被告的抗辩,两位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代理意见:

  第一,被告作出的拆除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本案中的拆除行为并未依上述规定进行。

  第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除。本案中,被告无证据证实在实施拆除行为前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和公告程序,应属程序违法。

  第三,原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于 2020年 4 月17日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拆除导致原告生活物品、原材料、设备毁坏的行为违法。两项诉请合法合理。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确认被告行政拆除原告门市部的拆除行为违法。




撰稿:刘力珮
类型:B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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