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代理浙江宁波2亩厂房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复议成功
2023年6月8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浙江宁波一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复议成功。本案中,某制冷设备公司(以下简称制冷公司)租赁土地建造厂房围墙,却在十几年后,被当地有关部门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为此,制冷公司向冠领律所寻求帮助,最终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提起行政复议成功,案涉通知书被复议机关撤销。
2008年5月,制冷公司与宁波某村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书》,租赁2亩土地建造厂房围墙,高先生代表公司在该协议上签了字。之后,高先生组织施工人员,在租赁的土地上浇筑水泥地坪、建造围墙。2023年3月,当地有关部门向高先生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以其未经批准就在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及浇筑水泥地坪违法为由,要求其在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制冷公司经营十多年,厂房内部设施众多,拆除围墙可能会带来极大损失,况且公司与村里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怎么会成为非法占用呢?由于有关部门给予的期限时间短,制冷公司也来不及犹豫,让高先生直接联系专业人士,看看有无转圜空间。高先生经网络搜索比较,致电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委派许大军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赶赴宁波与高先生面谈、查看有关部门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敏锐地发现,这一通知是针对高先生作出的,且在作出通知前,有关部门并未履行听取高先生陈述、申辩等程序的义务。抓住这一关键点后,律师向高先生提出可以先通过行政复议方式维权。待解释其中利弊后,高先生欣然同意律师观点。
冠领律师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后,作出代理意见书,代理高先生提起了行政复议。
复议时,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非最终的行政处分,对高先生并未产生独立的、最终的法律效力,高先生不能对程序性的行为提起复议。
对此,冠领律师提出:
首先,案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是针对高先生这一特定相对人作出的,直接设定了高先生限期拆除等义务,对他的权利义务已经产生了实际影响。高先生当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其次,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中“核查与制止”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前,应当履行勘验、摄像、拍照、询问、宣传相关法规政策、告知违法责任等程序内容。而本案中,有关部门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
最后,有关部门作出案涉通知,对高先生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不利影响,但未能听取其陈述、申辩,也属于程序违法。
复议机关经审查,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案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张冠彬
文章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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