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养殖场拆迁:拆迁方称期限已过,鱼苗养殖场拆迁后竟不赔
为了不让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我国法律做出了起诉期限的制度,就是指当事人在行政主体侵犯其合法权益后,在一定期限内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制度。那么在拆迁过程中,起诉期限制度是如何适用的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江西的王先生在村里租了10亩地用于建设鱼苗养殖场。由于照料有方,王先生将该鱼苗养殖场经营的有声有色。2016年,当地县政府应上级要求进行环保检察,将王先生的鱼苗养殖场纳入了环保关停范围。不仅如此,县政府还认为王先生的鱼苗养殖场属于未批先建的违章建筑,责令王先生限期拆除并将所占土地恢复原状,也因此,双方就补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
2016年8月,拆迁部门在没有给予王先生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将该鱼苗养殖场内的鱼苗全部捞出,集中安置保存,并对养殖场内的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王先生气急攻心,精神上出了问题,无法行使权利。
2018年9月,王先生恢复了神志,于是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以拆迁部门强拆违法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法庭上,拆迁部门称王先生在2016年8月便已经知道拆除事实,而其到了2018年9月才提起诉讼,已经超出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因此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本案中,王先生在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处于神志不清状态,无法行使自身权利,因此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所以现在王先生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最终,法院确认拆迁部门强拆行为违法。
有此判决,王先生又与拆迁部门商谈相关补偿事宜,最终拿到了满意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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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萌
审核律师: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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