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广西拆迁律师:征收方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就可拆除房屋吗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3-15 23:29:55    

  征收方意图以拆违代替搬迁,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就可拆除房屋吗?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北京冠领律所广西拆迁律师:征收方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就可拆除房屋吗

  广西百色自建房拆迁案件

  江灿(化名)是广西百色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和自建房屋。2020年6月3日,区自然资源局对江灿作出x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载明:江灿,经查,你户所搭建的房屋(铁皮棚结构、建筑面积为220平方米)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在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建设,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该房屋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现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逾期不履行拆除决定的,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当事人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区人民政府或者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随后,将该《限期拆除决定书》张贴于涉诉建筑物大门口的墙上。随后便组织相关人员,拆除了江灿的房屋。

  江灿认为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限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涉案行政处罚行为意图以拆迁违建名义代替行政征收搬迁工作,执法目的不当。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x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庭审中,区自然资源局撤销了x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但江灿坚持不撤回起诉。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被诉行政机关对其所作被诉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区自然资源局在举证期间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在x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中认定的违法建筑的具体、真实面积等主要案件事实,未能对涉案建筑物是否有规划行政许可作出调查,以上情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作出程序上,没有告知江灿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就作出了对上诉人不利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区自然资源局撤销了x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但江灿坚持不撤回起诉。根据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违法问题,结合涉案房屋已被拆除的事实,江灿要求撤销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x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已无实际意义。故,应该判定x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区自然资源局作出x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广西拆迁律师:征收方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就可拆除房屋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