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是否一定要强拆?警惕以“排危”为由的强拆套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个别征收部门会假借“排危”改造之名,试图以低廉的价格完成征收项目,变相强拆被征收人的房屋。遇到这种情况,究竟该怎么处理呢?
孙虎(化名)系山西省某县的村民,在本村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建有房屋。2016年3月15日,征收部门作出《关于征收该镇规划区内部分集体土地的通告》,孙虎的房屋位于规划区域内。虽然即将告别居住了十几年的老房子,但孙虎内心还是比较兴奋的。在他看来,只要配合征收部门做好各项登记、测量评估工作,最终结果肯定“亏不了”。
然而,2017年6月1日,镇规划部门却突然作出《关于对辖区部分D级危房进行排危拆除的通告》,孙虎的房屋赫然在列。紧接着,孙虎接到通知,要求其必须于2017年12月30日前将危房自行拆除。如果限期内未主动拆除,相关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
这一套“先拆迁”后“排危”的操作,着实让孙虎有点摸不着头脑。自家房子明明已经纳入征收范围,为何摇身一变又成了危房?而且,他和家人在该房屋内生活居住了十几年,房屋状况一直良好,并未出现破损不堪、岌岌可危的情况,何来危房一说。此时的孙虎还在想象征收后住上楼房的好日子,因此并未按照通知主动拆除房屋。
2018年1月15日,相关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对孙虎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孙虎认为该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遂将征收方及规划部门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规定,目前危房的识别标准有四种,即A级非危险房屋、B级危险房屋、C级局部危险房屋以及D级整栋为危房。危房的认定,需要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不能仅仅凭借口头鉴定,就随意定性一栋房屋的性质。本案中,规划部门对于危房的认定,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
而且,即便房屋被认定为危房,也不一定必须要拆除。一般来说,可以根据危房的危险程度,加以修缮、加固。如果确实被具有鉴定资质的安全鉴定机构认定为危房,强拆也不是马上就要进行的,同样要经过法定程序,而且要给房屋所有权人留出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时间。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内,是不能实施强拆的。本案中,规划部门仅仅告知了孙虎自行拆除的期限,但未经过法定程序,就强拆了涉案房屋,这种行为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另外,综合房屋被拆除现场的情形来看,征收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亦在现场,可以看出系征收部门假借排危之名、行强拆之实。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实践中,不乏个别征收部门利用这种“套路式”征收办法,只为低成本完成征收项目。遇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仅仅依靠自己很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时更需要专业的律师趁早介入,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撰稿人:高婷
审稿人:段光平
文章类型:原创c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