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机关可以扣留一部分拆迁款作为拆迁房屋履约保证金吗
在征收过程中,有的地方征收机关为了确保被征收人及时搬离,会在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把补偿款扣留一部分作为履约保证金,如果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腾空才会支付到被征收人账户上,这种做法是合法的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根据上述规定,在房屋征收中,房屋征收部门应无条件、足额的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用,支付搬迁补偿费用是征收方的义务。巧立名目,扣留部分拆迁款作为拆迁房屋履约保证金是违法行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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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伪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