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说法: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被征收人应当如何维权
在实践中,征地拆迁补偿是被征收人最为关心的一项,关系到今后的生活水平,因此尤为重要,那么,在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时,被征收人应当如何维权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城市征地补偿案例:
胡先生是A市人,2018年,其房屋所在地被列入A市嘉江高速公路万盛段项目的拆迁范围。但在征收的过程中,胡先生并未在房屋所在地见到征地部门公告征地批复、补偿安置方案等法定内容。因征收过程多处信息不透明且补偿标准严重偏低,因此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违法,但却被驳回,这是为什么呢?
律师说法:
司法实践中,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若被征收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满的,实行复议前置或裁决前置,可向批准方案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在行政诉讼法中被称为“特殊的复议前置”情形。
在对涉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行政复议之前,法院对针对补偿安置方案直接提起的诉讼一般认为不属于其受案范围。另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而这其中的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受补偿主体的切身利益。故在旧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专门对补偿标准问题做了特殊的规定,即,如果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先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而在2021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删掉了对补偿标准有争议时应当如何处理的特殊规定。
因此,如若对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有异议,不再需要“协调前置”,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谈到补偿标准,此时就涉及到另一个重要问题,即,对于集体土地征收,被征收人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参照国有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法律对此规定的很明确,在集体土地征收时,如果没有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时隔多年后又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的,且房屋所在地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此时房屋的区位价值已经远远高于之前集体土地征收时的价值,如果还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势必会严重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补偿安置方案与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行为是一体的。如果已经针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了行政复议,就不能再对该批准行为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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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拆迁伪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