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新建的附属设施是否可纳入拆迁补偿范围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5-09-11 09:33:19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然而,一些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后新建附属设施,期望获得更多补偿,往往事与愿违。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新建的附属设施是否可纳入拆迁补偿范围

  在江苏苏州的老城区边缘,有一处温馨的院落,李先生一家三代居住于此。2024年3月,征收方发布征收决定公告,明确该片区将进行旧城改造。看到公告后,李先生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在院内搭建了一间玻璃阳光房和一处储物棚,投入数万元。不料,在后续协商拆迁补偿事宜时,征收方表示这些新建附属设施属于公告后新增建筑,不予补偿。对此,李先生感到十分困惑与不满,认为自己的投入未得到合理对待。

  事实上,类似情况在征收实践中并不少见。有的被征收人像李先生一样,误以为只要在拆迁前进行建设,就能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却忽略了征收决定公告的法律效力及其对补偿范围的关键影响。那么,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或其他设施,到底能否计入拆迁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这一条款旨在防止被征收人通过抢建等方式获取不正当补偿,确保拆迁补偿的公平公正。本案中,李先生的阳光房和储物棚均建于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后,且无合法报建手续,因此一般来说无法获得拆迁补偿,这也体现了法律法规对征收秩序的严格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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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陈雨欣

  审核人: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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