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集体土地被按照国有土地征收,律师助村民撤销不合理征收决定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5-05-29 10:15:12    

  河南三门峡的冬天总是格外漫长。寒风卷着细碎的雪粒,扑打在老杜家斑驳的木门上。他蹲在门槛上,望着对面那堵画了红圈的墙,心里沉甸甸的。红圈中赫然写着个刺眼的“拆”字,仿佛一块巨石压在他心口。

【胜诉故事】集体土地被按照国有土地征收,律师助村民撤销不合理征收决定-1

  这条老街的房子,挨挨挤挤地存在了几十年。青砖灰瓦的平房,巷口那棵歪脖子槐树,都是老杜记忆里的老伙计。他在这里出生,娶妻,生子,如今孙子都会跑了。可一纸公告贴出来,说这里要拆了,将修建宽阔的市政道路,边上还要开发商业区、住宅楼。

  2023年8月,镇政府的人来征求意见的时候,老杜没签字。隔壁的老张签了,巷尾的刘大姐也签了。镇政府的人说,90%的人都同意,这事儿就这么定了。老杜攥着那张薄薄的《征求意见表》,手抖得厉害。他想说这房子是他爹一砖一瓦垒起来的,他家的耕地就挨着这老街。这房子、这地,都是他的命根子,怎么能说地不在征收补偿范围内呢?老杜心里明白,镇里的人不会因为他一个人就改变主意。

  征收公告张贴的那天,老杜心中就有一个疑问:这明明是集体土地,大家手中都握有相关证件,为何却要按照国有土地的标准来征收呢?尚未及细究,他就被老邻居纷纷搬离的场景给弄得心慌意乱。老张搬离的那日,卡车轰鸣着驶入了巷子。他轻轻拍了拍老杜的肩膀,劝慰道:“老哥,别再固执了,迟早都得搬。”老杜默默无言。

  不久后,刘大姐也搬走了。她家临街,开过小卖部,后来改成早点铺。拆迁办的人说她的房子是“住改非”,补偿标准不一样。刘大姐没争,拿了钱,默默收拾东西。走之前,她往老杜家窗台上放了一袋炸糖糕,还是热的。

  老杜心中满是疑惑,恰巧此时,他的好友马青华和孙聚才找到了他,表示他们也注意到了同样的问题,并决定不再搬迁。他们一同找到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询问为何要按国有土地进行征收。有关人员却三缄其口,不愿多言。老杜他们多次奔波,得到的答复始终如出一辙,让他们依照公告行事。老杜满腹狐疑,如此不明不白的状况,怎能让人安心?于是,老杜与马青华、孙聚才商议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经过一番寻觅,他们最终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援助。律所随即指派律师陈君伟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介入后,查看了案件相关材料,发现征收范围内既有耕地,又有宅基地,可征收文件中“国有建设用地”的认定与老杜等人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存在矛盾,并且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过程仅5天,而风险评估报告竟由镇政府自行出具。此外,征收补偿款是否到位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据此,律师敏锐地捕捉到几个关键问题,征收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也有集体土地,政府是否有权直接按国有土地程序征收?5天征求意见、镇政府的风险评估,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县政府声称“足额到位”,却拿不出银行存单或专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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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掌握的材料,律师代理老杜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之诉。一审中,县政府拿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总体规划》等文件,试图证明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律师指出:5天征求意见时长不足法定的六分之一,风险评估主体应为第三方而非镇政府,补偿款专户存储证明缺失,均构成程序违法;混合土地性质的征收应分别适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程序,县政府全部适用国有土地条例,属于根本性法律错误。然而,一审法院以“基本履行程序”为由驳回了老杜等人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的诉求。老杜等人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委托冠领律师代理上诉。

  二审中,律师提交了新的证据——征收范围内多户居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以及镇政府未就集体土地征收申请省级批复的核查函。律师将案件聚焦“土地性质”突破,力证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庭审中,律师指出本案的核心不是要不要征收,而是能不能违法征收。即便出于公共利益,也不能以程序违法为代价。

  律师强调征收范围内部分土地为集体性质,依据《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征收需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而县机关未提交任何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复文件,直接以国有土地程序实施征收,属于“超越职权”且“适用法律错误”。针对一审法院忽视的“征求意见期限仅5天(法定不少于30日)”“风险评估主体不适格”等问题,律师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逐项论证征求意见期限、风险评估主体、补偿款证明均不符合法定要求。

  2025年5月,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确认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违法。

  冠领律师通过细致审查征收文件,抓住“土地性质混同”这一关键突破口,在一审不利局面下,以“程序违法+超越职权”为二审核心抗辩点,成功促使法院纠正一审错误认定。为当事人后续主张合理补偿奠定了法律基础,展现了行政诉讼中“以程序正义推动实体权益保障”的专业价值。(文中除冠领律师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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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毛梦遥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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